欠款不還如何計算違約責任,可否要求給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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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2003年8月至2003年12月,邢某在金某的建材店購陸續購買了一批裝飾材料,并給付了部分的貨款。2004年2月,雙方經結算,邢某仍欠金某貨款人民幣15萬元,邢某出具欠條,但欠條未寫明付款期限。之后,金某多次口頭催討,邢某推脫未給付欠款。2005年2月,金某向法院起訴邢某,要求邢某給付欠款及欠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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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經結算并出具欠條,雙方實際上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由于當事人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所以應當屬于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合同法》第62條第4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只有在債權人催告后于合理期間債務人仍未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構成違約,開始承擔違約責任。對于金錢給付義務的違約責任,可以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因此,本案如果金某能證明其有催討的行為,其可以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邢某主張欠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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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結果:
??? .由于邢某否認金某有催討的行為,而金某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向邢某催討過欠款。法院判令邢某給付金某欠款15萬元,并駁回了金某其它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