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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或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為嚴格責任原則時,是否仍有混合過錯規則的適用?
違約或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為嚴格責任原則時,是否仍有混合過錯規則的適用?
就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而言,依據《合同法》第107條關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以及第108關于“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之規定,我國就違約損害賠償責任通常采嚴格責任原則。違約的當事人不能舉證證明其違約存在有法律規定的或者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即應就其違約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既往的民事司法審判實踐以及學界通說認可混合過錯規則的適用。
就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而言,依據《侵權責任法》第6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以及第7條關于“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之規定,我國就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以過錯責任為一般歸責原則,以嚴格責任為例外歸責原則。該法就采嚴格責任原則的損害賠償責任,明確認可混合過錯規則的適用。如該法第78條確認:“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