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的除外。
【案情】
2008年3月,姚某與盧某購買A房產,登記在姚某名下。2009年10月姚某與盧某離婚,并協議約定,將夫妻共有的A房產贈與婚生子小姚。小姚及其母親盧某均居住使用該房屋,但一直沒有辦理房屋贈與過戶登記。2013年1月、5月,法院對兩起民事案件先后作出判決,要求姚某分別償還債務30萬元、20萬元,并在審理過程中對A房產進行了查封。2013年6月10日法院向姚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如姚某逾期不履行債務將對A房產進行評估拍賣。2013年7月5日小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姚某履行贈與合同,將A房產的產權過戶登記至小姚名下,并由姚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法律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被告在其《離婚協議書》中約定A房產歸原告小姚所有,該協議實質上為贈與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因此,在房屋過戶登記之前,房產贈與合同雖然成立,但并未產生不動產所有權轉移之法律效力。本案訴爭房屋A房產尚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房屋的所有權仍屬于原戶主,即被告姚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A房產登記在被告姚某名下,且姚某為其所有權人,因此法院對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小姚要求被告姚某履行合同約定,轉移A房產所有權,但該房產已經進入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了,房屋產權的轉移在法律上已經不能履行。故本案駁回原告小姚的訴訟請求。
【審判】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原告小姚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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