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7月,周某赴外地出差,某廣告公司未經周某許可便在周某家房屋的院墻上刷寫了一條婦女衛生巾廣告。周某一個月回來后備受他人恥笑,周某為此非常氣憤。周某能否要求廣告公司賠償其精神損害?
【分歧】
對于周某能否要求廣告公司賠償其精神損害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周某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理由是廣告公司未經周某同意在其家院墻上刷寫婦女衛生巾廣告致使周某受到他人恥笑,侵犯了周某的名譽權,所以周某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種觀點認為周某不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理由是廣告公司并沒有侵犯周某的人格權,周某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評析】
上海房產律師贊同第二種觀點,認為周某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理由如下:
第一,所謂精神損害賠償是指權利主體因其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損害而要求侵害人給予賠償的一種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以下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進行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有違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其他人格利益或者隱私,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進行受理。根據該規定可知,如果周某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是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但是本案中,廣告公司并沒有侮辱、誹謗、泄露肖某個人隱私等情況,所以廣告公司沒有侵害周某的名譽權。
第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殊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毀損或滅失,物品所有者可以侵權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受理。但是本案中,被刷衛生巾廣告的僅僅是周某家的一面墻,很顯然該面墻不在規定物品范疇,所以周某無法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純粹是一個的財產侵權、財產責任案,所以周某可以要求廣告公司將自己的院墻復原并可以要求其支付一個月的使用費,而不能要求廣告公司支付其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