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廣告的效力問題?
案例介紹:
王某養有愛狗一條。2012年 5月1日,王某在外出遛狗時不慎將狗丟失。尋狗心切,次日,王某在市一報刊上刊登“尋狗啟事”寫明,有愛狗一條……,如有尋到送回的,獎勵人民幣1萬元,并附有丟失狗的照片。
2個月后,王某的愛狗仍未找到,王某又另行領養了一條狗。2012年10月,張某在無意中發現了王某的狗并將狗送回了王某處。但王某以“已另外領養了狗,當初尋找的狗已經不要了”為由,拒絕接受張某送回的狗并支付1萬元獎勵款。
張某遂將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接受狗并給付1萬元的獎勵款。
律師分析:
本案是關于懸賞廣告效力問題的案件。懸賞廣告,是廣告人以廣告的方法,面向不特定的人發表一定的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付報酬的行為,只要行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為,廣告人即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民法通則》第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因此,本案王某既然登報發布聲明,承諾對于尋回狗的人給予一定的報酬,那么當張某尋回狗后,王某就應當給予報酬,至于王某對于尋回的狗是否需要,則和張某無關。
審判結果:
.法院判令王某給付張某報酬人民幣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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