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 丁某某與程某某系母女關系,共同居住在一套公有住房內,公有住房的原承租人是母親丁某某。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是系爭房屋產權人。 1995 年 3 月 18 日女兒程某某持蓋有母親丁某某姓名印章、日期是 1994 年 10 月 23 日的購買公有住房委托書,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出售公有住房代理人簽訂了一份自住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女兒程某某出資 23016.50 元購買了上述住房,并于 1995 年 6 月 20 日領取了房屋產權證,房屋所有權人是程某某。而母親丁某某表示,其未曾授權承接購買房屋,委托書是程某某私自偽造,委托書上的偽造印章與 1993 年 10 月 23 日自己辦理的一份公證委托書上的印章顯然不同。丁某某認可公證委托書上姓名印章,否認程某某提供授權委托書上的其他姓名私章。 1998 年 7 月母親丁某某訴至法院,以其與女兒程某某長期關系不睦,程某某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之間買賣系爭房屋未征詢其意見,其從未委托程某某購房為由,要求確認程某某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購房協議無效,恢復系爭房屋為公有住房,仍由丁某某承租。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系爭房屋原承租人系丁某某,丁某某、程某某均系上述房屋的同住人。根據當地購買自住公有住房的有關規定,購買公有住房的對象為具有常住戶口的公房承租人或年滿 18 周歲的同住成年人。凡承租戶內有多人的,應協商確定購房人。現程某某以其名義購買系爭房屋,并在購買公有住房委托書上蓋有丁某某的印章,而丁某某否認委托程某某購房,程某某未提供確鑿證據證明丁某某同意購買系爭房屋,因此對丁某某提出的確認程某某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購房協議無效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法判決:一、程某某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的購買系爭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無效;二、系爭房屋仍為公有住房,租賃戶名為丁某某。
法律理解:
?依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房屋承租人對房屋有優先購買權。本案中的房屋承租人是丁某某,則丁某某依法具有使用權和優先購買權。根據公有住房租賃政策,只有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承租人配偶及其原同戶籍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 ( 成年人,以下家庭成員均指 18 周歲以上的成年人 ) 可以申請過戶。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按照配偶、原同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子女、父母、其他親屬的順序,同時需征得其他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的書面同意。順序在先的家庭成員放棄承租權的,可由其后順序的家庭成員申請過戶。因此丁某某的女兒不具備承租人的主體資格,也不享有優先購買權。因此,其未經丁某某同意,或者偽造相關的授權委托書而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合同違背了丁某某本人的真實意思,應當認定無效。
1、?房產律師網是一群有著豐富經驗的專職訴訟律師創建的網站,長期致力于對我國訴訟制度及訴訟技巧的研究與實踐,目的在于為涉及訴訟案件的委托人提供切實可行的法律幫助
2、? 如有任何疑問,請理解與我們聯系,歡迎撥打免費咨詢熱線:021-51602957